弋江区财政局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2024-04-10 15:03信息来源: 弋江区财政局阅读次数:编辑:柯丁滟 字体:【  


第一条  根据《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弋江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2019〕9号)和《中共弋江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弋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芜湖市弋江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芜湖市弋江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区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本区重大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区与街道、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负责编制全区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和区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管理和监督全区各项财政收支;组织制定国库集中收付相关制度办法;负责财政资金的调度和拨款;审查汇编全区财政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调工作。

(三)管理和监督有关项目投资、科技、环保等基金并办理资金拨付;管理和拨付其他政策性补贴资金。

(四)管理和监督财政公共支出、经济发展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城市住房支出和土地出让等支出;参与投资、劳动工资福利、医疗、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改革;管理政府性基金;管理财政票据。

(五)负责财政对农业投入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上级财政支农资金;负责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

(六)负责执行国家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做好风险预警,防范财政风险。

(七)负责惠民直达资金管理。

(八)承担弋江区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承担区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区级会计代理记帐机构的行政审批和服务监管工作。

(十)宣传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国有资产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权属登记、资产清查、动态分析;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

(十一)负责监管区财政核算中心。按规定的财务管理权限制定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开展会计的监督、核算工作。

(十二)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立,负责财税政策法规的宣传。

(十三)对政府性投资招标采购项目开展前期指导;接受财政作为主管部门的招标采购项目的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各级招标采购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财政金融政策,研究提出我区投融资政策建议。承担地方、企业债券发行的申报和监管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准金融机构设立申请进行初审,指导、协助准金融机构筹建和开业。对准金融机构相关股权变更、迁址、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进行初审。协助股权投资等各类基金公司的注册及备案工作;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负责企业改制上市的宣传、培训、辅导,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企业改制上市以及上市企业再融资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十五)负责将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和措施给予财政支持和协助;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出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法规和责任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职能转变。

1、划入的职责:

1)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金融工作相关职责划入;

2)将区商务局的融资租赁、典当、商业保理监管等职责划入。

2、划出的职责:原财政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职责划出给区农水局。

第四条 芜湖市弋江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不设内设机构。

第五条 芜湖市弋江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6名,其中正职1名,副职2名。

第六条  芜湖市弋江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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