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芜湖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2023年芜湖市财政局会同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联合草拟了《芜湖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起草意义和总体考虑
2022年8月,重新修订的《安徽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对照该办法及我市多年来各项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原《芜湖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399号)已不适应当前形势。2023年市财政局会市生态环境局重新草拟了《芜湖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3年1月至4月,市财政局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先行草拟了《芜湖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初稿,后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进行多轮会商、修改,于2023年4月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4月18日,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行文征求各县市区财政及生态环境部门意见。9个县市区均未提出修改意见。
2023年5月初到6月中旬,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再次对《管理办法》进行逐条复查,未查出有需修改部分。
2023年6月底,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签发,以市财政(财资环[2023]270号)正式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为治理环境污染,促进生态修复,改善环境质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保障作用。
五、主要内容
《芜湖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四条,对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使用范围、项目申报与审核、资金使用与管理、监督与绩效管理等进行了阐述。
一是总则。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省、市专项用于全市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精准施策、管理规范、权责明晰、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是管理责职。明确市及县市区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的责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对专项资金进行收支预算管理等,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配合市财政局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开展项目库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等。
三是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原则上已纳入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及根据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排的环境保护其他支出。
四是项目申报与审核。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专项资金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提出项目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时限等,并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进行信息公开。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竞争性评审结果结合专项资金规模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经公示后,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
五是资金使用与管理。明确了项目资金的使用规范和要求、资金的拨付、收回及日常管理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六是监督与绩效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
七是附则。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办法。
六、创新举措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资金的,除上级及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分配时已有明确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的项目,其余项目应采用竞争性评审的方式,通过发布公告、第三方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
七、保障措施
专项资金使用要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对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芜湖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科
解读人:肖启鸣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3-312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