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江区卫健委信息公开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1-04-13 22:32阅读次数:编辑:杨东旭 字体:【  

    第一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单位,限期提出整改意见;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单位一把手和分管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单位和行政一把手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按照《芜湖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芜政办[2010]44号)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