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江区卫健委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发布时间:2022-08-10 16:34阅读次数:编辑:杨东旭 字体:【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澄清行为,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芜湖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我委政府信息根据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局办公室承担我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强化对各种媒体信息发布行为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委办公室做好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机制。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应该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及时发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  

第六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立即进行评估。需要委澄清的,按照准确信息拟订澄清信息及发布方式;不属于我委澄清范围的,应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审批制度。

  以市卫计委名义澄清的,须经市卫计委批准。

  以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名义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卫计委批准。

  第八条 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渠道。澄清信息应通过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发布;同时,根据需要选择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九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对确认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迅速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其中:

  (一)通过互联网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互联网管理、公安、信息化等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二)通过广播、电视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三)通过报刊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四)通过手机短信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公安、通信部门及相关通信企业,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第十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芜湖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施行,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