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机构设立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3-12-28 15:53信息来源: 弋江区农业农村水务局阅读次数:编辑:张志锋 字体:【  

一、项目名称:动物诊疗机构设立

二、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受理条件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此外,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2.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四、受理材料

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