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弋江区统计局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局各科室:
为进一步有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规范统计数据采集流程,加强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统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弋江区统计局
2024年5月20日
弋江区统计局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办法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统计改革决策部署和要求,通过制定办法、加强审核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提高统计的公信度和权威性,为反映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统计保障。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弋江区统计局依法组织实施的各项统计年报、定期统计报表和常规统计调查、专项统计调查及普查工作。
三、数据流程控制
数据流程控制包括工作部署和培训、数据采集和填报、数据审核和汇总、数据报送和查询、数据检查和公布等环节的全过程。
(一)工作部署和培训
1.工作任务布置。严格执行统计方法制度,依法实施统计和调查工作。各项法定统计调查任务应采取各种有效方式事先告知或开会布置,落实统计制度和发放报表及填报说明等签领制度。各街道要加强业务指导,负责街道辖区范围内的各项统计和调查工作。
2.开展业务培训。加强统计人员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及统计法律法规培训,使统计对象明确法定填报义务、理解和掌握报表填报方法、指标含义、计算办法、统计口径,做到准确如实填报统计数据。
(二)数据采集和填报
1.企业(项目)入库。各级各专业统计人员要按照“先入库,再出数”的原则,扎实做好“一套表”企业(项目)新增入库工作,明确要求新增入库企业(项目)需提供的申报材料。要加强业务指导,解答企业申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做好入库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等工作,确保企业(项目)真实,资料完整、准确、规范。
2.数据采集。各级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范围、要求收集数据,保证数据上报及时、准确,特殊情况要做出具体说明。此外,及时做好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包括冒名报送、指令报送和代填代报、捆绑上报、伪造、篡改等违法违纪行为,也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3.报表填写。采用纸介质上报的报表,要求填写工整、清晰、完整,由单位负责人及填表人签字,注明填表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并留底一份备查;现场采集数据上报的报表,要有单位名称(姓名)、经营地点(地址)、统计人员签字、填表日期;采用联网直报方式上报的报表要求数据、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及填表日期要填写清晰、完整、准确,注意用户名和密码保密;采用电子文档上报的报表,要做到文件名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设置密码等。各级统计人员应如实收集、审核、报送统计资料,按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并做好统计资料的归档保存。
(三)数据审核和汇总
1.数据初审。各级各专业统计人员要按照“随报随审”的原则,运用专业报表报送程序或联网直报平台,通过审核公式和设置模板对统计数据的完整性、数值区间合理性、表内和表间的逻辑关系和平衡关系、变化趋势和指标结构等进行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
2.数据核实。一是经核查发现错误的数据,应退回原填报单位修正,其他人不得代为修改、代填代报,所有修改要保留痕迹,并有相关说明。坚决杜绝统计人员自行修改调查对象填报的原始数据。二是对修正后的数据进行再审核,做到录入数据与报送数据一致,基层报表与统计台帐一致,统计台帐与原始记录一致;做到单位不重不漏,无逻辑性、趋势性差错,数据逻辑结构合理、正确。
3.汇总审核。及时汇总平台数据,重点围绕专业内部主要指标,从数据的结构和趋势进行审核,对照历史数据和经验数据,分析数据的合理性与协调性。若发现疑点必须核对基层报表,查找和分析数据差错原因,及时返回填报单位修正。
(四)数据报送和查询
1.数据报送。各级要规范数据报送流程,保证上报数据责任的可追溯性。各专业应做好报送记录,内容包括专业(报表)名称、主要数据、情况说明等。
2.限期答复。对上级统计机构查询的问题,应在规定时限内核查、答复。若发现数据存在问题,要及时向填报单位进行电话查询或发出统计数据查询通知书,并限期答复。
3.做好记录。核实查询订正统计数据必须从填报单位原始记录进行核查,禁止直接修改汇总数据。通过电话查询订正必须做好记录,内容包括被查询单位名称、查询报表名称、查询指标及数据、订正后数据、核查订正人姓名、订正日期等。
(五)数据检查和公布
1.数据检查。根据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和专业的特点,各专业要开展自查、核查和抽查,要定期选取一定数量不同层次的调查对象进行走访并做好相关记录。
2.数据公布。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及时、准确对外公布和提供非涉密的统计资料,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公布统计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统计资料。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治意识,学习贯彻法律法规
各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纪律意识、责任意识,认真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内涵实质,要把传达学习《意见》《办法》《规定》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结合起来,与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全面建立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有关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二)强化质量意识,严格遵守“四条红线”
各级各单位要贯彻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恪守统计职业道德,严守统计数据质量管控流程,督促统计调查对象提供更加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资料。要坚守统计底线、不触碰统计红线,牢记“二十六个不得”,规范统计数据采集流程,做好全程留痕工作,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三)强化监督意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统计部门要大力推进统计监督能力建设,统计人员要强化监督意识,认真履行统计监督职能,实现数据质量检查常态化、全覆盖,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各级各单位要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重点规范统计行为和方法,强化统计数据质量内控机制和外部监督。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确保统计工作依法依规有效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