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江区应急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规定时间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监管环节责任: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其他后续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法批准。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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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规定时间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监管环节责任: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其他后续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法批准。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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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3.《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管辖权限。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规定时间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监管环节责任: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其他后续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法批准。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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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3.《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应急〔2022〕26号):省应急管理厅负责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审查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审查以外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 4.《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2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第1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规定时间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监管环节责任: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其他后续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法批准。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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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211号):“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跨市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规定时间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监管环节责任: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其他后续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法批准。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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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2019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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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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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
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
1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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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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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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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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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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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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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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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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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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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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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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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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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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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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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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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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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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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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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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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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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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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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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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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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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
1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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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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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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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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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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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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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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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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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