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行政处罚结果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芜市监处罚(2022)7-364号 | 弋江区红旺冷冻食品经营部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 弋江区红旺冷冻食品经营部 | 湛少红 | 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扣押的3箱荷兰冷冻猪前腿骨;2.没收违法所得20元,处罚款10000元,共计罚没款1002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8日 |
2 | 芜市监处罚(2022)7-433号 | 弋江区勾魂虾馆餐饮店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 弋江区勾魂虾馆餐饮店 | 潘晓园 | 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6元,2、处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136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7日 |
3 | 芜市监处罚(2022)7-434号 | 弋江区君韵烟酒茶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等案 | 弋江区君韵烟酒茶行经营 | 鲁君 | 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5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日 |
4 | 芜市监处罚(2022)7-435号 | 弋江区易杰堂餐饮店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 弋江区易杰堂餐饮店 | 易俊香 | 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实际,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日 |
5 | 芜市监处罚(2022)7-436号 | 弋江区农家食府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 弋江区农家食府 | 童奥磊 |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3元;2.罚款500元,合计罚没款523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日 |
6 | 芜市监处罚(2022)7-437号 | 弋江区酒焱小酒馆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 弋江区酒焱小酒馆 | 李安平 | 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已扣押涉案食品;3.处罚款10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2日 |
7 | 芜市监处罚(2022)7-438号 | 芜湖市青松家电电子经营部未经许可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案 | 芜湖市青松家电电子经营部 | 梁发强 | 未经许可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单位)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已扣押的卫星锅35套、奥莱仕接收机8个、金网通接收机16个、阿尔牧高频头128个。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8日 |
8 | 芜市监处罚(2022)7-440号 | 弋江区广捷水暖批发部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 弋江区广捷水暖批发部 | 王橙 | 销售不合格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销售上述产品,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抽检不合格的备样产品;2.罚款人民币160元,没收违法所得14元,共计罚没款174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9日 |
9 | 芜市监处罚(2022)7-441号 | 弋江区野茶铺子茶叶批发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 弋江区野茶铺子茶叶批发部 | 王全 | 发布虚假广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已停止发布该广告,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 |
10 | 芜市监处罚(2022)7-442号 | 芜湖锴泽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产品案 | 芜湖锴泽商贸有限公司 | 王晓红 | 销售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产品 |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8日 |
11 | 芜市监处罚(2022)7-449号 | 芜湖小野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 芜湖小野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刘葛俊 | 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已扣押涉案食品;处罚款10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3日 |
12 | 芜市监处罚(2022)7-450号 | 芜湖梦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卫消产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 | 芜湖梦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唐超 | 卫消产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4日 |
13 | 芜市监处罚(2022)7-451号 | 芜湖梦唐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湖梦唐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唐超 | 发布虚假广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我局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5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4日 |
14 | 芜市监处罚(2022)7-468号 | 弋江区一亩甜蛋糕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生产的食品案 | 弋江区一亩甜蛋糕店 | 张磊 |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生产的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已扣押的涉案过期食品原料;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6日 |
15 | 芜市监处罚(2022)7-469号 | 芜湖市鸠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 芜湖市鸠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张开群 | 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已扣押的“垂虹”醋味调味汁1瓶;处罚款5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1日 |
16 | 芜市监处罚(2022)7-470号 | 弋江区琼凤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 弋江区琼凤百货店 | 黎琼凤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结合本案案情,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已扣押的“草原红太阳”火锅沾料1盒;处罚款5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0日 |
17 | 芜市监处罚(2022)7-471号 | 安徽丽台皖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安徽丽台皖超市有限公司 | 吴富强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免于罚款:没收2021-11-10木子の茶(芋圆烧仙草奶茶-港式丝袜味)3杯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3日 |
18 | 芜市监处罚(2022)7-473号 | 弋江区鲜品惠超市食品百货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 弋江区鲜品惠超市食品百货经营部 | 王校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已扣押的涉案黑芝麻。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8日 |
19 | 芜市监处罚(2022)7-217号 | 弋江区爱戴母婴用品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等案 | 弋江区爱戴母婴用品经营部 | 戴泽慧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结合本案案值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润本”婴儿护肤橄榄油2瓶;无中文标签产品4盒:金盏花面霜1盒,小黄鸭面霜2盒,花王儿童护发素1瓶;2、罚款23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