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

芜市监罚告〔2023〕7-266号

发布时间:2023-06-20 16:16信息来源: 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弋江区知识产权局)阅读次数:编辑:戴靓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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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5月6日,我局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我区江岸明珠小区内不存在芜湖浪开楠网络科技工作室的登记经营场所,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我局于当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1年1月15日注册成立,登记的住所为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南街道中南街道芜湖市弋江区江岸明珠1栋1单元1305室。
经与江岸明珠物业管理方芜湖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核实,江岸明珠小区1栋1单元内仅有3户,分别为1301、1302、1303,无1305室。
经调阅当事人注册登记档案,档案内负责人刘浪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不清晰,无法确认刘浪住址。
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拟处罚如下: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 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熊健
联系电话:3028389
联系地址:芜湖市长江南路83号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