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芜市监罚告〔2023〕7-330号

发布时间:2023-07-14 17:40信息来源: 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弋江区知识产权局)阅读次数:编辑:戴靓 字体:【  
芜湖市永祥商贸有限公司等44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不当停业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7月,我局在排查全区企业时发现,芜湖市永祥商贸有限公司等44户企业(名单附后)2021、2022连续二个年度未申报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或未办理纳税登记)。2023年7月10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至今未报送过企业年报且经与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核实,当事人2021、2022年度均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经我局对其登记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登记场所经营。当事人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已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信息工商内网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的现场调查情况;                                                   
3.通过工商内网系统查询当事人年报情况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至今从未申报企业年报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弋江区税务局《市场监管部门连续两年未申报黑名单的纳税申报核实情况》1份;证明了当事人未依法进行纳税的事实。
你单位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不当停业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不当停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和原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拟对你单位处罚如下: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熊健
联系电话:0553-3028389
联系地址:芜湖市长江南路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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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