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芜市监处罚(2023)7-227号 | 弋江区陋室德馨茶艺坊侵犯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弋江区陋室德馨茶艺坊 | 方月全 | 侵犯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罚款人民币20元;2. 没收印有“黄山毛峰”字样的红色礼盒袋1只。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6日 |
2 | 芜市监处罚(2023)7-240号 | 芜湖市米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芜湖市米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周志强 | 发布虚假广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结合本案案情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建议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1.68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0日 |
3 | 芜市监处罚(2023)7-294号 | 芜湖周稳勤网络科技工作室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案 | 芜湖周稳勤网络科技工作室 | 周世川 | 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处罚如下: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0日 |
4 | 芜市监处罚(2023)7-295号 | 芜湖周迪啃网络科技工作室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案 | 芜湖周迪啃网络科技工作室 | 周世川 | 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处罚如下: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0日 |
5 | 芜市监处罚(2023)7-296号 | 芜湖周见楠网络科技工作室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案 | 芜湖周见楠网络科技工作室 | 周世川 | 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处罚如下: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0日 |
6 | 芜市监处罚(2023)7-297号 | 芜湖周麦奎网络科技工作室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案 | 芜湖周麦奎网络科技工作室 | 周世川 | 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处罚如下: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0日 |
7 | 芜市监处罚(2023)7-298号 | 芜湖周沈时网络科技工作室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案 | 芜湖周沈时网络科技工作室 | 周世川 | 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处罚如下: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0日 |
8 | 芜市监处罚(2023)7-299号 | 芜湖周再呵网络科技工作室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案 | 芜湖周再呵网络科技工作室 | 周世川 | 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处罚如下: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0日 |
9 | 芜市监处罚(2023)7-300号 | 芜湖周针绿网络科技工作室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案 | 芜湖周针绿网络科技工作室 | 周世川 | 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处罚如下: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0日 |
10 | 芜市监处罚(2023)7-301号 | 芜湖周证楷网络科技工作室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案 | 芜湖周证楷网络科技工作室 | 周世川 | 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处罚如下: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0日 |
11 | 芜市监处罚(2023)7-307号 | 芜湖市七贝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芜湖市七贝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张妙飞 | 发布虚假广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结合本案案情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建议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5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4日 |
12 | 芜市监处罚(2023)7-318号 | 弋江区五味坊鱼头捞饭酒店未履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紧急呼救义务案 | 弋江区五味坊鱼头捞饭酒店 | 李飞 | 未履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紧急呼救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罚款5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 |
13 | 芜市监处罚(2023)7-321号 | 芜湖雅润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案 | 芜湖雅润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王德元 | 广告使用医疗用语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
14 | 芜市监处罚(2023)7-323号 | 芜湖江大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未显著标明期限案 | 芜湖江大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毛兴根 | 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未显著标明期限 | 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案情,建议责令改正,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95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8日 |
15 | 芜市监处罚(2023)7-324号 | 芜湖江大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芜湖江大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毛兴根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8日 |
16 | 芜市监处罚(2023)7-335号 | 弋江区任四茶叶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弋江区任四茶叶店 | 任家好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案案值,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已扣押的“黄山毛峰”字样的礼盒袋1只;2.罚款1.2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
17 | 芜市监处罚(2023)7-336号 | 弋江区老马茶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案 | 弋江区老马茶庄 | 缪小玲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案案值,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14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
18 | 芜市监处罚(2023)7-337号 | 弋江区爱萍茶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案 | 弋江区爱萍茶庄 | 潘丽华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案案值,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4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
19 | 芜市监处罚(2023)7-338号 | 弋江区天丽茶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案 | 弋江区天丽茶庄 | 胡冬冬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案案值,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1.1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
20 | 芜市监处罚(2023)7-349号 | 弋江区启贝玩具店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 弋江区启贝玩具店 | 赵苗苗 | 销售不合格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现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壹仟零陆拾陆元叁角伍分;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柒拾陆元伍角陆分。共计罚没款1442.91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日 |
21 | 芜市监处罚〔2023〕7-357号 | 弋江区伍贰柒食品经营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 弋江区伍贰柒食品经营部 | 王雷 | 发布虚假广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5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4日 |
22 | 芜市监处罚〔2023〕7-358号 | 芜湖食尚不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芜湖食尚不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李飞 | 发布虚假广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5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4日 |
23 | 芜市监处罚(2023)7-359号 | 芜湖市雨子坊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 芜湖市雨子坊食品有限公司 | 叶镇桃 | 销售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12元;2、罚款5000元,共处罚没款5512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
24 | 芜市监处罚(2023)7-363号 | 弋江区凯胜四川红高粱酒经营部广告宣传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 | 弋江区凯胜四川红高粱酒经营部 | 伍海霞 | 广告宣传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陆拾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0日 |
25 | 芜市监处罚(2023)7-364号 | 芜湖食尚不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芜湖食尚不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李飞 | 发布虚假广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结合本案案情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建议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5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9日 |
26 | 芜市监处罚(2023)7-368号 | 弋江区好田园生鲜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弋江区好田园生鲜超市 | 朱载里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已扣押的9袋“味觉大战”牌手工素牛筋;2、没收违法所得元玖角壹分。3、处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000.91元,上缴国库。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8日 |
27 | 芜市监处罚(2023)7-369号 | 弋江区琪琪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弋江区琪琪便利店 | 刘伟琪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已扣押的1袋“亨氏”牌番茄沙司;2、没收违法所得1元;3、处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001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8日 |
28 | 芜市监处罚(2023)7-370号 | 弋江区桑要烟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履行建立进货查验义务案 | 弋江区桑要烟酒店 | 韦伟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 2、没收已扣押的6袋“琼宇”牌大辣棒;3、没收违法所得0.60元;4、处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000.6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8日 |
29 | 芜市监处罚(2023)7-371号 | 弋江区润生超市南瑞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等案 | 弋江区润生超市南瑞分店 | 李明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壹仟元;3、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叁元伍角陆分。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8日 |
30 | 芜市监处罚(2023)7-372号 | 芜湖博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芜湖博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强冬 |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建议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84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整,共处罚没款784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8日 |
31 | 芜市监处罚(2023)7-376号 | 芜湖鲨鱼菲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事项的食品案 | 芜湖鲨鱼菲特食品有限公司 | 高宁 | 生产经营标签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事项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合计罚没款55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9日 |
32 | 芜市监处罚(2023)7-380号 | 芜湖美姿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芜湖美姿商贸有限公司 | 谷军 | 发布虚假广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结合本案案情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建议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4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9日 |
33 | 芜市监处罚(2023)7-398号 | 安徽绿钥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安徽绿钥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孙庆龙 | 发布虚假广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结合本案案情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建议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5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1日 |
34 | 芜市监处罚(2023)7-399号 | 弋江区海清厨房电器批发部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 弋江区海清厨房电器批发部 | 姚金水 | 销售不合格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抽检不合格的备样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2个;2.罚款人民币224元,没收违法所得15元,共计罚没款239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1日 |
35 | 芜市监处罚〔2023〕7-330号 | 芜湖市永祥商贸有限公司等44户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芜湖市永祥商贸有限公司等44户企业 | 芮银芝 | 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
36 | 芜市监处罚〔2023〕7-331号 | 芜湖实间网吧等2户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芜湖实间网吧等2户 | 吴涛 | 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