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芜市监撤行字〔2024〕7-22号
当事人:芜湖市清鸿科技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名单附后)
经查,芜湖市清鸿科技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设立登记材料中住所地址信息为虚假材料。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对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负有直接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宋航晨进行惩戒,自市场主体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并撤销当事人设立登记。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53-4811093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