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告知书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告知书
芜市监撤行〔2024〕7-40号
芜湖市巨泓建材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4年9月25日,我局收到投诉,称芜湖市巨泓建材有限公司提交虚假的无债务声明,修改了注册资本。举报人提供了《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皖0202民初7293号》,证明芜湖市巨泓建材有限公司差欠借款本金420000元,提供了《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19)皖0202执1209号》,证明芜湖市巨泓建材有限公司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4年10月15日,我局对办理该次变更登记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因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地址不详细,且电话联系不上该公司负责人,无法开展现场检查。我局向当事人住所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地址邮寄了询问通知书(芜市监询字〔2024〕7-334号),其中寄往当事人住所的邮件无人领取,寄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地址的邮件于2024年10月23日被退回,我局于次日公告了询问通知书,截止询问通知书限期到期,当事人未与我局联系并接受调查。
当事人于2024年6月24日办理了变更登记,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万元,减资190万元。当事人办理该次注册登记事项时,提交了《芜湖市巨泓建材有限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称该公司已于45日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刊登了减资公告,且公司合计债务总额0万元。
据办理该次变更登记的委托代理人称,《芜湖市巨泓建材有限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是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该次变更登记的全过程都经过当事人管理人员电子签名确认。
当事人隐瞒债务情况,提交虚假材料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拟撤销当事人2024年6月24日办理的变更登记事项。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534811093
(印 章)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