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芜市监处罚 〔2025〕7-3号 |
弋江区杨会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弋江区杨会超市 | 韩阳光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过期“卫龙牌小魔女魔芋素毛肚”4包和“卫龙牌辣条”1包。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6日 |
2 | 芜市监处罚〔2025〕7-12号 | 芜湖客乐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芜湖客乐便利店 | 谢磁明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过期“小鹏牌大辣片”5包;2.没收违法所得1.1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6日 |
3 | 芜市监处罚 〔2025〕7-25号 |
芜湖市冰熊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 芜湖市冰熊食品有限公司 | 高光玉 | 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于罚款,同时给予以下处罚:没收已查封的20241016批次巴特尔雪花肥牛60箱、20241013批次涮吉祥肥羊卷15箱。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 |
4 | 芜市监处罚 〔2025〕7-27号 |
安徽氢硒瑷加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案 | 安徽氢硒瑷加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张仕忠 | 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6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6日 |
5 | 芜市监处罚 〔2025〕7-28号 |
弋江区正弘烟酒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弋江区正弘烟酒商店 | 郭茹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所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3袋森吧网红辣丝及5袋森吧素牛肉粒。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4日 |
6 | 芜市监处罚 〔2025〕7-29号 |
弋江区懒猫社长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弋江区懒猫社长便利店 | 管秀华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所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涉案商品2袋。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6日 |
7 | 芜市监处罚 〔2025〕7-30号 |
芜湖百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未标注水效标识商品案 | 芜湖百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胡耀辉 | 销售未标注水效标识商品 | 依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通报,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 |
8 | 芜市监处罚 〔2025〕7-31号 |
弋江区清一元皮肤管理店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案 | 弋江区清一元皮肤管理店 | 程园媛 | 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 |
9 | 芜市监处罚 〔2025〕7-34号 |
安徽小许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安徽小许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 许帅前 | 发布虚假广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 |
10 | 芜市监处罚 〔2025〕7-35号 |
弋江区期桃蔬菜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案 | 弋江区期桃蔬菜店 | 方期桃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
11 | 芜市监处罚 〔2025〕7-36号 |
弋江区兴安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弋江区兴安便利店 | 章新富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0.7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
12 | 芜市监处罚 〔2025〕7-38号 |
弋江区好味多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弋江区好味多食品厂 | 曾兵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40元; 2、罚款2000元;合计罚没款214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
13 | 芜市监处罚 〔2025〕7-39号 |
弋江区胡记烤冷面加工作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弋江区胡记烤冷面加工作坊 | 胡之锦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2、罚款2000元;合计罚没款26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
14 | 芜市监处罚 〔2025〕7-40号 |
弋江区翰墨茶庄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弋江区翰墨茶庄 | 孙龙 | 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2元; 2.罚款人民币5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572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4日 |
15 | 芜市监处罚 〔2025〕7-43号 |
弋江区楚广虎干货调味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案 | 弋江区楚广虎干货调味品店 | 楚广虎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
16 | 芜市监处罚 〔2025〕7-44号 |
弋江区小曹副食品经营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案 | 弋江区小曹副食品经营部 | 曹洋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处罚如下:1、警告; 2、罚款1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
17 | 芜市监处罚 〔2025〕7-45号 |
弋江区湛水霞干货食品经营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案 | 弋江区湛水霞干货食品经营部 | 湛水霞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处罚如下:1、警告; 2、罚款1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8日 |
18 | 芜市监处罚 〔2025〕7-46号 |
弋江区凌长生干货经营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弋江区凌长生干货经营部 | 凌长生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处罚如下:1、警告; 2、罚款1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
19 | 芜市监处罚 〔2025〕7-47号 |
弋江区齐元春煎饼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案 | 弋江区齐元春煎饼店 | 齐元春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 |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
20 | 芜市监处罚 〔2025〕7-48号 |
弋江区集市便利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弋江区集市便利超市 | 韩丹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0.2元; 2.罚款1000元;合计罚没款1000.2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
21 | 芜市监处罚 〔2025〕7-49号 |
弋江区零一号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弋江区零一号超市 | 熊环华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元; 2.罚款1000元;合计罚没款1003.5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
22 | 芜市监处罚 〔2025〕7-50号 |
弋江区龙居人家土菜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弋江区龙居人家土菜馆 | 刘丰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5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
23 | 芜市监处罚 〔2025〕7-51号 |
弋江区润扬食品经营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案 | 弋江区润扬食品经营部 | 王明珠 |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20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4日 |
24 | 芜市监处罚 〔2025〕7-52号 |
芜湖利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 芜湖利特食品有限公司 | 曹邦年 | 生产销售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2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572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
25 | 芜市监处罚 〔2025〕7-54号 |
弋江区久华工艺蜡烛厂发布含有迷信内容广告案 | 弋江区久华工艺蜡烛厂 | 杨冬斌 | 发布含有迷信内容广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1日 |
26 | 芜市监处罚 〔2025〕7-57号 |
芜湖听山甄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芜湖听山甄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王铭毅 | 发布虚假广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
27 | 芜市监处罚 〔2025〕7-58号 |
芜湖市科胜润滑油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芜湖市科胜润滑油有限公司 | 张丹丹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Mobil”的润滑油共6桶;2.罚款114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6日 |
28 | 芜市监处罚 〔2025〕7-71号 |
安徽拓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安徽拓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靳璐华 | 发布虚假广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决定责令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5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4日 |
29 | 芜市监药罚 〔2025〕7-1号 |
弋江区艾尚美发沙龙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案 | 弋江区艾尚美发沙龙 | 尹信云 | 未经许可经营药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6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