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芜湖市巨泓建材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案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芜市监罚告〔2025〕7-59号
芜湖市巨泓建材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4年9月25日,本局收到投诉,称芜湖市巨泓建材有限公司提交虚假的无债务声明,修改了注册资本。举报人提供了《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皖0202民初7293号》,证明芜湖市巨泓建材有限公司差欠借款本金420000元,提供了《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19)皖0202执1209号》,证明芜湖市巨泓建材有限公司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4年10月15日,本局对办理该次变更登记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因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地址不详细,无法开展现场检查。本局向当事人住所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地址邮寄了询问通知书(芜市监询字〔2024〕7-334号),并公告了询问通知书,截止询问通知书限期到期,当事人未前来配合调查。
2024年12月2日,本局就拟依法撤销企业该次变更登记的情况进行了公示,截止公示期到期,未收到异议反馈。
经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于2024年6月24日办理了变更登记,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万元,减资190万元。当事人办理该次注册登记事项时,提交了《芜湖市巨泓建材有限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称该公司已于45日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刊登了减资公告,且公司合计债务总额0万元。该次变更登记的全过程都经过当事人管理人员电子签名确认。
当事人隐瞒债务情况,提交虚假材料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提交虚假的债务说明办理变更登记,应当视为提交实质性虚假证明文件,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13】:“……(二)提交涉及股权转让、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身份证明等实质性虚假证明文件的;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拟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2.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 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534811093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