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弋江区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运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运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函〔2024〕61号)、《关于推进完善互助社工作的通知》(民救〔2024〕2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运作机制的补充通知》(皖民社救函〔2024〕85号)等文件规定,突出专项救助的“救急难”功能,解决群众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凸显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助力乡村振兴、推进社会救助提质增效、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结合我区社会救助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两会”有关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多措并举推动全区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实现可持续发展,切实擦亮具有弋江特色的“救急难”工作品牌,全面形成“衔接有力、社会参与、综合施策、救助及时”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工作目标
完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运作机制,充分发挥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作用。全区59个村(社区)成立“救急难”互助社,实现每家互助社具备不少于3万元的启动资金。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积极开展急难救助,及时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成为低保等政府救助的有益补充。
四、 主要内容
(一)加大推广力度
规范推广方式。区民政局要加大指导力度,支持 2024 年前推广成立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以及乡镇(街道)“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救急难”互助基金以及其他相关的枢纽型社会组织保持持续健康运行。在 2024 年推广工作中,有条件的地方,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要向区民政部门依法依规申请登记为社会团体。不具备条件的地方,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要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申请备案为社区社会组织。以备案形式成立互助社的,互助社所在街道应当成立街道“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为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提供资源支持、承接项目、代管资金、人员培训等服务。
统一命名形式。在 2024 年推广工作中,新成立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应当全部规范命名为芜湖市弋江区××街道××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或者命名为芜湖市弋江区××街道××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2024 年前成立的“村(社区)扶危济困互助社”等其他命名形式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有条件的可以按前述命名规则进行更名。
统一工作指标,各街道村(社区)原则上应当100%成立“救急难”互助社。
(二)强化资金保障
对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成立时所需不少于 3 万元的启动资金,区级财政一次性补助 1 万元,村级集体经济支持1 万元,社会捐赠不少于 1 万元。各村(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村级集体经济支持、社会捐赠等渠道统筹保障不少于 2 万元。各街道要围绕“实现每家互助社具备 3 万元的启动资金”目标,支持 2024 年前以“备案为社区社会组织”方式成立的互助社全部补齐 3 万元的启动资金。补齐资金量要以成立时的实有启动资金量为基数进行计算,不能以现有资金量为基数进行计算。
区级财政应将支持互助社成立的一次性补助资金通过纳入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等方式做好资金保障。区级财政互助社补助资金不得从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应当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有关财政补助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互助社成立后开展救助所需经费,主要依靠社会捐赠予以保障。集体经济较好的村(社区),可以对本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提供持续资金支持。互助社成立后应当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活动,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不得违规开展公开募捐。
(三)完善运作机制
强化自我管理,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主要由本村(社区)居民自愿组成,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社长,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担任秘书长,充分吸纳本村(社区)两委成员、党员、老干部、老教师、企业家以及本村(社区)以外的捐赠人等公益人士为成员。
强化自我服务,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应当常态化组织村(居)民互助,可通过发放感谢信、赠送锦旗(证书)、展示救助案例等方式,大力弘扬“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激发村(居)民等更多社会力量关心、支持互助社的发展。
强化自我监督,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应当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助原因、救助金额等信息,在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区)公开栏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并将上月开展救助情况报送给街道备案。互助社应当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做好救助档案管理工作。
(四)充分发挥作用
坚持精准救助,互助社对接受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政府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一定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补充救助,对不符合政府救助条件但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给予应急救助。救助对象一般需具有本村(社区)户籍,或者有具有本村(社区)户籍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条件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可以结合实际扩大救助范围;以及可以结合实际不设置户籍地、居住地等限制,将有关遭遇急难情形的流动人口纳入救助范围。
坚持高效救助,互助社开展救助工作一般按照个人申请(或主动发现)、审核发放、结果公示的程序进行。申请人应当向互助社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遭遇困难及经济状况证明(或说明)。互助社自受理(或主动发现)后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并形成审核意见。登记为社会团体的互助社原则上应当在作出救助决定后 1 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情况紧急的,也可视情况给予先行救助,事后补充入户调查以及说明情况。备案为社区社会组织的互助社应当在作出救助决定后 1 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清册(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发放金额等信息)发送给街道“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含 2024 年前推广工作中成立的“救急难”互助基金以及其他相关的枢纽型社会组织)。街道“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含 2024 年前推广工作中成立的“救急难”互助基金以及其他相关的枢纽型社会组织)接到救助资金发放清册后,原则上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代管救助资金发放工作(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街道“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含 2024 年前推广工作中成立的“救急难”互助基金以及其他相关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应当始终单独核算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的救助资金(含不少于 3 万元的启动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
坚持温暖救助,互助社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况制定救助标准,按照以资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为辅的救助方式,分类分档予以救助。同一年度内因同一事项申请救助的,原则上只救助一次(不限转介服务次数)。一般情况下,补充救助不超过500元每人次,应急救助不超过1000元每人次。有条件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可以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救助频次、标准。实施救助后,救助对象急难情况得到缓解但仍存在特殊困难的,有条件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应当积极联系有关社会力量,为困难群众实施有针对性地救助帮扶措施,包括发放救助金(物)或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帮扶服务。
具体救助流程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可以参照低保、临时救助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领导,确保任务进度。各街道要加强领导,将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登记工作列为2024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实行目标管理,6月底前,各街道村(社区)注册登记救急难互助社覆盖率要达到50%;8月底前,各街道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覆盖率要达到100%(含注册登记和备案登记);10月底前,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100%启动实施急难救助,运作机制全面完善;12月底前,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作用充分发挥,“衔接有力、社会参与、综合施策、救助及时”的良好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各街道要认真落实定期报告制度,自5月起每月20日前向区民政局报送《完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运作机制进展情况表》,每季度首月20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问题建议等(不超过500字)。区民政局应当加大对街道“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含 2024 年前推广工作中成立的“救急难”互助基金以及其他相关的枢纽型社会组织)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其管理服务协调作用,为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提供优质的资源支持、承接项目、代管资金、人员培训等服务。各街道要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街道推广互助社的具体工作举措,督促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遵照区民政局制定的关于筹集资金、组织互助、开展救助、监督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的示范文本规范运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协同做好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二)加强摸排,突出主动救助。街道和村(社区)两级开展定期摸排,对辖区内的传统救助对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等)、存在安全隐患人员(精神病患者、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等)等困难群体,按照困难程度分类登记造册,定期走访。发挥街道和村(社区)干部作用,调动广大村民、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主动参与的热情,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群众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困难情况,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三)加强监督,做到公平公正。区民政局负责指导互助社开展日常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推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街道要加大监管力度,防止出现“僵尸型”社会组织。各街道应当加大对各村(社区)的指导力度,严格落实“四议两公开”等集体经济支出有关工作制度,避免产生工作程序上的瑕疵。各街道应当加大对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开展公开募捐、违规向群众(企业)摊派费用、违规实施“关系保”“人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村(社区)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救急难”互助社的救助工作。街道每季度统计上报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救助情况至区民政局备案。坚持“救急难”应急救助工作公示制度,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确保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原则上,村(社区)互助社每半年要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公布社团的资金状况和救助情况,切实维护会员、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加强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村(社区)“救急难”互助资金采取专账核算方式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滚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