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等养老服务通用政策信息

发布时间:2024-04-18 10:32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次数:编辑:张宏宇 字体:【  

芜湖市关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政策措施清单

政策类型

政策内容

责任单位

 

 

 

 

 

 

 

 

 

 

 

 

 

一、用地支持

1.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 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其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

 

 

 

 

 

 

 

 

 

 

 

各县市区人民 政府、市自规 局、市民政局按 职责分工负责

2.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照有偿方式使用土地。对其他经营性养老服务产业用地,可比照营利性养 老机构用地方式办理供地手续。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 (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举办非营利性养老 服务设施。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

4.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设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面 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的土地价款。

5.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 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 渡期政策。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 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 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 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 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 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 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

6.养老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收时,按照谁征收、谁负责原则,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 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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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支持

1.对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 以独资、合资、合作等 形式兴办,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含嵌入式养老机构),在正常运营 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对新建以护理型床位为主的养老机构给予适当上浮,居家式、 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一次性建设( 改造、租赁)补助标准:投资新建和购买存量 房屋改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 300 元;利用自有存量房屋改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 150 元;通过租房(租期不少于 5 年)举办的, 以新建为基数,按租赁面积给予30%一次性补助 (租金高于市场价的,按市场平均价格予以补助;租金分年缴纳的分年补助)。租用公办养老机 构房产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3 年内免缴房屋租金。新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 70%以上 一次性建设补助可上浮 10%

对已建成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含嵌入式养老机构),在投入运营满 一年后,根据实际入住时间不少于 3 个月的非特困供养人员的老年人人数给予运营补贴(不含自 理老人)。运营补贴根据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按照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 300 元、 400 元和 600 元标准予以补贴。

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和日常运营补贴由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 开发区)按 4:6 比例分担,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区、繁昌区)按 2:8 比例分担。

 

 

 

 

 

 

 

 

 

 

 

 

 

市民政局、市财 政局、市卫健委 按职责分工负  

2.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对按照标准创建,经市级验收合格的智慧养老机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 补。

3.对新建符合条件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 及农村幸福院,经验收合格后,未享受过建设补贴的,市级给予每个 15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于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镇) 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市财政按每年每个中心(站)1 万元标准给予运  营补助;通过招标、委托等形式交由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的,达到服务标准且正常运营 1 年后, 市财政另给予 1 万元运营补贴。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配套补助资金总额不低于市级资金总额,鼓  励各县市区适度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确保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正常运转,有效满足辖区内老年人基  本养老公共服务需求。 围绕设施规模、服务项目、服务人次等核心指标,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三级  中心等级评估,支持各县市区加大扶持力度,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推动标准化、品牌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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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二、财政支持

4.对于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老年人助餐、家庭养老床位参照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5.对于符合条件的康复辅助器具机构按照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6.对获得省级优质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单位)荣誉和获得国家(省)示范型老年友好社区称号 的社区,市级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省级优质医养结合示范区 10 万元,省级优质医养结合 示范机构、中心 2 万元,国家级老年友好型社区 3 万元,省级老年友好型社区 2 万元。

7.完善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原享受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补贴资金, 由所在县市区承担。新扩面的补贴资金,由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 4:6  比例分担,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区、繁昌区)按 2:8 比例分担。

 

 

 

 

 

 

 

三、税费优惠

1.落实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 予增值税、所得税等优惠。对依托社区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 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 民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其提供养老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的,免征契税;对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 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市税务局、市民 政局、市财政  局、市发改委按 职责分工负责

2.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下同),对营利性养老 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收入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减半收取;  话、宽带网络使用费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电表、水表建安价格(含安装材料)按成本价收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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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四、金融支持

1.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产权清晰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 产管理等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探索社会办养老机构收费权质押贷款办法。

 

 

 

 

市财政局、市卫 健委、市民政局 按职责分工负  

2.政府出资担保机构应积极为城乡社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信贷 担保服务。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开展针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信用担保业务。将社会办养老服 务机构担保贷款纳入全市政银担体系,建立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纳入同 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

3.对市重点扶持建设的以收养失能失智老人为主的医养融合的养老护理院,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 内,市财政在每年 1000 万元贷款额度内按实际贷款金额给予 3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30%的贴息补 助。

4.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和社区为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五、人才就业 支持

1.支持市域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培养或 委托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依托市内相关高等 院校和职业培训学校建立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 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 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市教育局、市人 社局、市卫健  委、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按职  责分工负责

2.从事养老服务业工作并取得相应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证书等级、工作年限、 学历水平给予奖补。所需资金由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 4:6 比例分担, 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区、繁昌区)按 2:8 比例分担。

3.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本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属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 (含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