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江区科技局其他行政权力分表(2024年)

发布时间:2024-04-29 15:25信息来源: 弋江区科学技术局阅读次数:编辑:张梦甜 字体:【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其他权力 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国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尚未作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测绘等部门。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1.划定责任:提供关于各类监测设施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国家有关标准;会同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2.事后监管责任:根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条款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测绘等部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变更地震监测设施观测环境保护范围标准的;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3.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5.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6.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7.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其他权力 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   1.《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将其承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2.《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1号修订,2020年3月1日实施)第六条第二款: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将其承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项目跨设区的市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一)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登记备案表;(二)正式签署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合同书复印件1份)的材料进行审核。
3.备案环节责任: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受理登记。
4.监管环节责任:采取监督抽查、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备案后续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而不予备案的。
    2.在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在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符合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条件而给予备案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泄露、扩散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内容或文本的;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 其他权力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科技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 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5.《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皖办发〔2021〕28号)。
6.《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芜市办〔2021〕31号)。
1.公示环节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备案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将前款内容向社会公开,便于申请人查询和办理。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5.监管环节责任: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 其他权力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科技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3.《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皖办发〔2021〕28号)。
4.《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芜市办〔2021〕31号)。
1.公示环节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需要提交的资料目录,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将前款内容向社会公开,便于申请人查询和办理。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5.监管环节责任:应当按照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要求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