澛港街道关于进一步强化效能建设相关制度的通知
各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街道效能建设,根据芜效能组﹝2023﹞1号— —关于印发《芜湖市机关效能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芜效 能办﹝2023﹞3号——关于印发《芜湖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 工作规则》等6项制度的通知、弋效能办﹝202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 际,制定下列相关制度:
一、考勤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上下班一律实行打卡签到。
2.考勤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如有变化以区政府机关统一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会议 或因公外出未打卡需提前报上一级,负责人批准,并设置好去向牌。如特殊情况请假按请销假制度执行。
3.督查办对打卡情况进行统计,每两周通报一次考勤情况,并对效能情况随机抽查,对无故未打卡、迟到、早退、旷工等情 况进行通报,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工作纪律
1.严禁在上班时间随意串岗、扎堆闲聊。
2.严禁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电影、炒股票、吃零食、购物、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等。
3.严禁在工作日午间和值班期间饮酒。
4.工作日期间按规定时间就餐,严禁提前到食堂就餐。
5.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及分管负责同志召集的会议和活 动原则上不得请假,出席(列席)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向主持会议和活动的主要及分管领导请假并说明事由,经批准并向牵头会议部门报备后方可不参加,同时安排相关同志代会。
6.严禁无故关闭通讯工具,要保持手机 24 小时畅通,如遇 手机故障等原因无法接通,应第一时间向保障办报告并提供其他 联系方式。
三、请销假制度
1.各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部门长作为单位效 能建设第一负责人,对所属人员要加强教育,对上班秩序及请假情况要严格把关。
2.病假。工作人员因病需要请假的,半 日以内的由所在部门大部门 长、社区(股经社)主要负责人口头批准;1 日(含)以上的履 行书面请假手续,由所在部门大部门长、社区(股经社)主要负 责人批准后, 由综合保障办统一找分管领导签字并备案。
3.事假。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半日以内的由所在部门大部门长、社区 (股经社)主要负责人口头批准;1 日(含)以上的履行书面请 假手续,由所在部门大部门长、社区(股经社)主要负责人批准 后,由综合保障办统一找分管领导签字并备案。社区书记(主任)、股经社主要负责人、大部门长请假必须报街道分管领导及主要领 导批准。
4.探亲假、婚假、产假、育儿假、丧假等。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保持信息畅通,确保 有事能联系得上。
5.假期结束后,请假人需向准假人销假并报保障办。
6.未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已履行请 假手续未报备或逾期未销假、未续假等情况,一律按旷工处理。
如发现上述现象,街道办事处、纪工委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查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社区主要负责人责任。
四、离岗告示制度
1.各社区、股经社,各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 间,工作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确有特殊事 由,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 1 小时的,需履行离岗告示手续。
2.无论公事或私事,离岗人员需按以下程序履行离岗告知手 续。离岗半天以内的,一般工作人员应向各社区、股经社、各部门负责人汇报,各社区、股经社、各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汇报, 经批准后离岗。离岗人员离岗一天(含)以上的,均需按请假制 度执行。
3.各社区、股经社、部门要建立人员请假记录台账,每日及时动态更新(包括请假半天以内的),作为效能建 设督查依据。离岗人员离岗后,要在规定位置设置去向牌,标示 离岗事由、联系方式等,提醒服务对象注意。
4.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返岗,到岗后立即按批准程序向批 准人报告。
5.加强在岗情况检查,凡未履行离岗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或 未按时返岗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值班值守制度
1.街道值班地点在一楼总值班室,工作日值班时间为当天 18 时至次日上午 8 时,双休日、节假日为当天上午 8 时至次日 上午 8 时。
2.值班人员负责禁放、信访、维稳、接待、电话记录等事务,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准备工作,急事急报、特事特报,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值班人员和相关部门必须第一时间向有关领 导汇报。
3.值班人员严格遵守值班制度保持在岗及接听电话,不得随 意离岗、脱岗,街道及上级部门将不定时抽查在岗情况,值班电话严禁设置彩铃及呼叫转移。
4.值班人员务必知晓各级值班室电话,及时接听并上报。如 国务院、省、市区抽查,无故离岗、脱岗将严肃处理。
六、责任追究制度
1.在执行中央、省、市、区重要决策和推进重大项目、重点 工作中执行不力,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
2.不履行岗位职责,或者推诿扯皮,拖延刁难,造成不良影 响的;
3.违反考勤、工作纪律、请销假、离岗告知、值班值守、岗 位责任等制度规定的;
4.通过政务服务热线等渠道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5.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或者经常迟到、早退,或者在工作时间上网炒股、购物、聊天、看影视剧、玩游戏 的,市、区、街道效能督查被通报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问责:
(1)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干扰、阻碍效能督查和问责调 查的;
(2)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 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
(3)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力,1年内被问责2次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问责决定的。
七、结果运用
街道工作人员在履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将予以问责:
1.综合保障办负责考勤及请假情况的登记、汇总,街道督查 室及纪工委每月不定期查岗至少一次,将考勤情况和查岗情况进 行通报,作为各单位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2.被区效能办通报1次的人员,取消其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 格,并在所在机关支部、社区两委会上作表态发言。分管领导要 带领社区或部门召开会议、分析原因、举一反三,强化制度执行。
3.被市效能办通报1次及以上或被区效能办通报2次及以上 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全体干部大会作表态发言,所在社区或部门取消年度评先评优 资格。
4.被市效能办通报2人次及以上的、被区效能办通报3人次及以上的部门、社区年度考核直接定为末等,其主要负责人在党 工委上作深刻检查。
八、执行时间
自 2024年6 月1日起执行,2024年1月1日起被上级效能 督查的情况合并计算。
2024 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