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路小学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学校学学籍管理,提高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教基厅〔2007〕10号),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2009〕5号)和省教育厅、财政厅《关全省统实施中小学学籍网络化管理的通知》(皖教秘基〔2011〕104号),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和毕业
1、新生入学时,学校要在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中录入和采集新生信息。小学一年级学生,录入学生基本信息后,由系统自动分配学籍号和地区学号。新生通过系统的人像采集或者照片导入功能采集照片信息,各学段初始年级学生都必须采集学生入学当年的照片信息。
2、学生身份证号码为学生在学籍系统中的唯一标识号。对于暂无身份证号的学生,以其父母或其他法律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号码为标识号,填写上报学籍。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不得在其他年级重报学籍。切实做到不漏报、重报、虚报学籍。
3、学校在每年的9月30日之前完成新生信息采集录入,并通过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的新生预审核功能,提交给学籍信息主管单位审核。学籍信息主管单位完成对新生学籍的审核后,新生正式注册入籍。
4、学生学籍录入,小学每班不超过56人。
5、 学校在学年结束后,开始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操作,登记毕业班学生的毕、结业信息。学校需在每年的7月31日前完成毕业操作。每年的8月1日为系统学年升级的时间,全省统一进行系统的学年学期变更,从上学年的下学期升级到新学年的上学期,所有在校生的年级自动升一级。每年9月30日前,完成新生学籍信息的录入和其他年级学生学籍信息的变动操作。
二、变动和审批
1、学校严格执行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规范办理学生的学籍变动手续。学籍变动与审批均要通过中小学学籍网络化系统进行,纸质材料一律不得受理。
2、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转学的,必须通过学籍管理系统进行转学流程操作。
省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转学相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家长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向流入地学校提交转学申请,流入地学校审核同意后,接收入学,同时通过学籍网络系统提交流入地学校的县(区)教育局审批。流入地县(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于每学年春季、秋季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籍网络系统提交流出地学校的县(区)教育局进行确认,流出地学校的县(区)教育局与原就读学校进行核对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籍网络系统向流入地县(区)教育局反馈确认意见。学籍转入到流入地学校,原学校不得保留学籍。
跨省转入的学生,需在系统中使用跨省转入功能,手工录入学生的信息,并给学生分配学籍号、地区学号。除此外,所有省内的转学学生,转入校不得在系统中手工录入转入学生信息。
跨省转出的学生,须在每年9月30日之前通过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维护标记,已办理转学手续的,原学校学籍删除。未办理转学手续的,要详细注明变动去向、变动时间、变动原因,原学校保留学籍。
学生转学应在学期结束或开学时进行,学期中间一般不得办理转学。学期期中确有困难需要转学的,应妥善解决。
3、学生在就读期间,发生休学、复学等变动时,学校要及时在学籍信息网络系统中提交变动审批。
三、管理和安全
1、学生学籍信息经系统上报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学籍号、照片等关键信息不允许修改。如有信息需要更正,学校应提交申请,由所属的教育主管部门核实后进行修改。
2、学校要做好学籍信息保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保管好登陆的用户名和密码,密码必须保证一定的复杂度,并定期修改。
3、学校学籍信息由学籍管理员录入,并经学校校长审签上报。学籍上报实行诚信承诺制和公示制,学校将本校在籍学生名单分班级在本校和本地予以公示。学校要遵守学籍管理规定,恪守职责,严格把关,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程序规范、信息全面、准确、真实。
4、中小学学籍管理是中小学管理的重要基础,是一项严肃而细致的工作,学校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必要的保障,确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专门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对学生学籍进行及时录入、变动和上报的;
(二)填写、上报学籍数据和相关信息弄虚作假的;
(三)伪造、改动学籍数据的;
(四)不能及时为学生办理入学、转学、休学、复学、升学、毕业等项手续的;
(五)有意刁难学生转学,使得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延误或不能及时入学的;
(六)违反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影响学籍数据准确、完整或学生权益的其他事项。